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YDM-113-審重附民-18-20241001-2

字號

審重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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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江麗美 被 告 黃晉佑 (另案於法務部○○○○○○○○戒治 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537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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