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YDM-113-審重附民-18-20241227-3
字號
審重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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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麗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方彥翊 周宇綸 周裕益 林宜嫻 上列上訴人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對本院民國113年10月1日所為 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聲明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被告黃晉佑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 度審金訴字第53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且本案判決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送達檢察官,於113年10月24日送達被告,上訴期間20日,本案已於113年11月13日上訴期間屆滿,檢察官、被告迄未對本案之判決上訴,已判決確定,此有本院前揭刑事判決及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刑事訴訟之判決並無上訴時,對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亦不得上訴,是上訴人即原告江麗美單獨就本院駁回其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規定,不應准許,且無從補正,爰以裁定駁回之。 三、本件係因上訴程序不合法而駁回,不影響原告另依通常民事 訴訟程序請求之權利,原告如仍欲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另行起訴,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