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M-113-審重附民-37-20241129-1
字號
審重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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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重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孫家珍 被 告 莊淯翔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003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 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莊淯翔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少連偵字第297 號追加起訴,由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003號案件審理,然此係於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064號案件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附件: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