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YDM-113-審金易-27-20241030-1

字號

審金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明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2 4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已於113年10月5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2473號   被   告 楊明宜 女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3樓之6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明宜明知詐欺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飾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 員追緝,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機構帳戶隱匿犯罪所得,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將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他人使用,將幫助他人實施財產犯罪,竟基於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縱他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8時31分許前之某日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凱基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與詐騙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之金融卡、存摺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致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依附表二所示如數匯款,旋遭提領一空。嗣經附表二所示之人驚覺有異,經警據報偵辦。 二、案經許凱勝、謝勝毓、曹鈤翔、楊繁成、何義鈞、嚴偉倫、 賴世偉、徐慧慈、何湖陸、蔡沛妏、徐士凱、羅崑庭、林采霓、蔡雅玲、李文皓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1.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被告保持緘默)。   2.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許凱勝、謝勝毓、曹鈤翔、楊繁成、 何義鈞、嚴偉倫、賴世偉、徐慧慈、何湖陸、蔡沛妏、徐士凱、羅崑庭、林采霓、蔡雅玲、李文皓、被害人郭月娥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3.帳戶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洗 錢防制第15條之2第3項第2款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等罪嫌。被告就上開事實,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2款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等罪嫌,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罪嫌論處。被告係幫助他人犯罪,請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檢察官 陳書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沛元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2款 違反第 1 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