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YDM-113-審金簡-334-20241122-1

字號

審金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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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金簡字第3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昱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28876號、第42914號、第45330號、第54031號、第6053 5號、113年度偵字第2915號、第3079號)暨移送併辦(112年度 偵字第40918號、第59802號、113年度偵字第3075號、第3081號 、第2914號、第3074號、第3078號、第3080號、第3076號、第30 77號、第1527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昱斌幫助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 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下列更正及補充事項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 察官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詳如附件一至五):  ㈠犯罪事實部分:  ⒈附件一起訴書第19至22行原載「致附表三所示之人均陷於錯 誤,而於附表三所示第一層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三所示第一層匯款金額至范銘城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應更正為「致附表三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三所示第一層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三所示第一層匯款金額至游姿盈名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范銘城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之第三層匯款時間、金額及第三層 帳戶各應增列「111年12月12日上午10時27分、40萬」;「羽裳時尚穿搭有限公司名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證據部分:被告黃昱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  ㈠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原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移至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而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是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參酌刑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自應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其最高刑度較短)為輕,而較有利於被告,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案自應適用修正後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處斷。  ㈡洗錢防制法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第16條,自同年月16 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該條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亦即依修正前規定行為人僅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即得減輕其刑,惟依修正後之規定,行為人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符減刑規定;此外,洗錢防制法再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其中該法第16條第2項有關自白減刑之規定移至同法第23條第3項並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綜上可知,依被告於本案行為時之規定,行為人僅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即得減輕其刑,惟依上開二次修正後之規定,行為人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甚或除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之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符自白減刑規定,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16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均較不利於行為人,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 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係以提供2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 密碼之一個幫助行為衍生附件各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受詐失財之結果,更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等此2罪,悉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犯洗錢罪處斷。  ㈢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即附件二、三、四、五),與起訴書 所載之犯罪事實(即附件一),既具有上述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㈣刑之減輕事由:   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屬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再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就其所為幫助洗錢罪之犯行自白不諱,即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再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度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㈤爰審酌被告將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以此方式幫助他人 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並幫助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及社會正常交易安全甚鉅,復因被告提供金融帳戶,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正犯之真實身分,造成犯罪偵查追訴的困難性,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所為實無足取,且該他人取得被告提供之金融帳戶後,持以向告訴人、被害人等詐取之金額,侵害財產法益之情節及程度已難謂輕微,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然尚未賠償各告訴人、被害人等所受損害,兼衡被告素行、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㈥至被告請求依刑法第59條予以酌減其刑,然本案既經上開2次 減輕,已難認對被告科以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而有情輕法重之弊,自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餘地,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案並無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確已實際獲取或受有其他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㈡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惟被告非實際提款之人,並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尚非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併予敘明。  ㈢至被告交付詐欺集團成員之帳戶資料,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 ,惟未扣案且迄今仍未取回,又該帳戶已遭通報為警示帳戶凍結,且上開物品本身價值低微,單獨存在亦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是本院認該物品並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一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8876號                   112年度偵字第42914號                   112年度偵字第45330號                   112年度偵字第54031號                   112年度偵字第60535號                    113年度偵字第2915號                    113年度偵字第3079號   被   告 黃昱斌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昱斌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 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單純提供帳戶,不須付出勞力,即可每月賺取新臺幣(下同)2萬元報酬,可能涉及不法,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2月7日前某時,在桃園市某處,將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A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B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與他人,以此方式幫助不詳詐欺集團掩飾其等因詐欺犯罪所得之財物。黃昱斌承前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11年12月7日,前往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大里分行,申請附表一所示約定轉入帳號,又於111年12月12日,前往臺中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太平分行,申請附表二所示約定轉入帳號,以便利詐欺集團將款項轉出。嗣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黃昱斌之A帳戶、B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而洗錢之犯意,於附表三所示詐欺時間,為附表三所示詐欺行為,致附表三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三所示第一層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三所示第一層匯款金額至范銘城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旋於附表三所示第二層匯款時間,將詐欺贓款轉匯至黃昱斌名下A帳戶、B帳戶後,再轉至附表三所示第三層帳戶,最後由提款車手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其等之犯罪所得。嗣因附表三所示之人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廖珮璉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林佩儀訴由嘉 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詹宏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林佩玲訴由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楊喻喬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沈家鈴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蔡明智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及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卷證出處 1 被告黃昱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供承因欠朋友簡廷恩錢,而交付名下銀行帳戶,1個月算租金2萬元,惟辯稱:簡廷恩都沒有給錢,而在臺中時,伊怕被揍,才會辦理約定轉帳云云。 112年度偵字第45330號頁11-17、147-153;112年度偵字第42914號頁131-133反面 2 告訴人廖珮璉於警詢之指訴、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廖珮璉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 告訴人廖珮璉因受騙而匯款10萬元之事實。 112年度偵字第45330號頁67-71、73、79 3 告訴人蔡明智於警詢之指訴、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鑫淼投資顧問委任契約 證明 告訴人蔡明智因受騙而匯款6萬元之事實。 112年度偵字第54031號頁37-43、157、175-213反面、215反面-217反面 4 告訴人林佩儀於警詢之指訴、網路轉帳截圖 證明 告訴人林佩儀因受騙而匯款10萬元、10萬元之事實。 112年度偵字第42914號頁33-37、95、97 5 告訴人詹宏德於警詢之指訴、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轉帳截圖、「宏橘投資」APP截圖、鑫淼投資顧問委任契約 證明 告訴人詹宏德因受騙而匯款5萬元、2萬元之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2915號) 112年度偵字第37925號頁9-11反面、41-45、45反面、47反面、51-55 6 告訴人林佩玲於警詢之指訴、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收據)、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 證明 告訴人林佩玲因受騙而匯款而委託其女兒匯款3萬元、15萬5000元之事實。 112年度偵字第28876號頁13-15反面、43、47-49 7 告訴人楊喻喬於警詢之指訴、詐騙投資APP截圖、網路轉帳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鑫淼投資顧問委任契約 證明 告訴人楊喻喬因受騙而匯款5萬元、3萬5000元、1萬5000元之事實。 (112年度偵字第60535號) 112年度偵字第39576號頁29-31、73-75、79、81反面、85反面-109、111-113 8 告訴人沈家鈴於警詢之指訴、轉帳紀錄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及詐騙投資APP截圖 證明 告訴人沈家鈴因受騙而匯款3萬1000元之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3079號)112年度偵字第36300號頁21-25反面、49反面、53-63 9 游姿盈名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證明 告訴人廖珮璉匯款10萬元至左列帳戶之事實。 112年度偵字第45330號頁45、47 10 范銘城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111年12月交易明細 證明 告訴人蔡明智、詹宏德、楊喻喬、沈家鈴匯款至左列帳戶之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2915號) 112年度偵字第37925號頁17-19反面 11 范銘城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111年12月交易明細 證明 告訴人林佩儀、林佩玲匯款至左列帳戶之事實。 112年度偵字第42914號頁103-105 1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111年9月至12月交易明細 證明 告訴人蔡明智、詹宏德、楊喻喬、沈家鈴所匯款項再被轉至左列帳戶之事實。 112年度偵字第54031號頁53-67反面 1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111年12月交易明細 證明 告訴人廖珮璉、林佩儀、林佩玲所匯款項再被轉至左列帳戶之事實。 112年度偵字第42914號頁109-117 1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2日函及所附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 證明 被告於111年12月7、12日,辦理如附表一、二所示約定轉帳,並於111年12月12日,在「關懷提問」欄,書寫「廠商(衣服)」等文字之事實。 112年度偵字第42914號頁139-153 二、核被告黃昱斌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以一提供A帳戶、B帳戶資料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另被告所實施者,係構成要件以外之幫助行為,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犯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1  日                 檢 察 官 徐 銘 韡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廖 楷 庭   所犯法條:刑法第30條、第339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金融機構 帳號 帳戶所有人 辦理日期 1 聯邦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羽裳時尚穿搭有限公司(負責人:鄭至廷) 111年12月7日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程琮凱(另由本署倫股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42號為不起訴處分)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 編號 金融機構 帳號 帳戶所有人 辦理日期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皿生生技有限公司(負責人:廖昱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中金簡字第1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3萬元) 111年12月12日 附表三:(幣別: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方式 第一層匯款時間、金額 第一層帳戶 第二層匯款時間、金額 第二層帳戶 第三層匯款時間、金額 第三層帳戶 案件 1 廖珮璉(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8日上午9時許,使用LINE暱稱「阮慕驊」結識告訴人廖珮璉,佯稱可以參與「全億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股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2月12日上午9時25分、10萬元 游姿盈名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2日上午9時44分、56萬1830元 黃昱斌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2日上午10時29分、58萬元 羽裳時尚穿搭有限公司名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45330號 2 蔡明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起,使用LINE聯繫告訴人蔡明智,自稱係「宏宇工作室」「助理游娉婷」、「摩根-陳俊凱」、「鑫淼工作室」「助理葉芷涵」,佯稱可以在摩根士丹利交易平臺、宏橘APP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2月12日上午9時47分、6萬元 范銘城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2日上午10時6分、60萬4285元 黃昱斌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2日上午10時37分、20萬2000元 程琮凱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54031號 3 林佩儀(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5日上午8時許,邀請告訴人林佩儀加入「投資賺錢為前提」LINE群組後,佯稱可以進行當沖及申購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2月13日上午9時18分、10萬元 范銘城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3日上午9時39分、40萬1542元 黃昱斌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3日上午9時59分、95萬元 皿生生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42914號 111年12月13日上午9時19分、10萬元 4 詹宏德(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7日前在臉書投放假投資廣告,吸引告訴人詹宏德點閱後,與之成為LINE好友,佯稱可以使用「宏橘投資」APP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2月14日上午9時24分、5萬元 范銘城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4日上午9時52分、22萬145元 黃昱斌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4日上午11時9分、66萬 羽裳時尚穿搭有限公司名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2915號(112年度偵字第37925號被告范銘城) 111年12月14日上午9時26分、2萬元 5 林佩玲(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7日某時,隨機發送簡訊,吸引告訴人林佩玲點閱後,與之成為LINE好友,佯稱可以在「鼎暉投資」平臺申購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委託其女兒匯款 111年12月14日上午9時49分、3萬元 范銘城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4日上午10時49分、23萬542元 黃昱斌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4日上午11時20分、28萬元 羽裳時尚穿搭有限公司名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8876號 111年12月15日上午9時11分、15萬5000元 111年12月15日上午9時21分、87萬4256 111年12月15日上午9時53分、120萬元 6 楊喻喬(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7日前某時,在臉書成立「錢線百分百」假投資社團,吸引告訴人楊喻喬點閱後,再以LINE暱稱「宏橘客服No.168」與之成為好友,佯稱會協助股票操盤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2月14日上午10時38分、5萬元 范銘城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4日上午10時47分、43萬1685元 黃昱斌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4日上午11時9分、66萬 羽裳時尚穿搭有限公司名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60535號(112年度偵字第39576號被告范銘城) 111年12月14日上午10時41分、3萬5000元 111年12月14日上午10時43分、1萬5000元 7 沈家鈴(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1日使用交友軟體「探探」結識告訴人沈家鈴,佯稱可以在「Bitso」交易所買賣加密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2月16日14時17分、3萬1000元 范銘城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6日14時48分、104萬3875元 黃昱斌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6日14時53分、50萬元 羽裳時尚穿搭有限公司名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3079號(112年度偵字第36300號被告范銘城) 附件二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2年度偵字第40918號                   112年度偵字第59802號                    113年度偵字第3075號                    113年度偵字第3081號   被   告 黃昱斌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應與貴院審理之113年度審 金訴字第1111號(謙股)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 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   黃昱斌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 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單純提供帳戶,不須付出勞力,即可每月賺取新臺幣(下同)2萬元報酬,可能涉及不法,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2月7日前某時,在桃園市某處,將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A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B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與他人,以此方式幫助不詳詐欺集團掩飾其等因詐欺犯罪所得之財物。黃昱斌承前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11年12月7日,前往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大里分行,申請附表一所示約定轉入帳號,以便利詐欺集團將款項轉出。嗣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黃昱斌之A帳戶、B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而洗錢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詐欺時間,為附表二所示詐欺行為,致附表二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第一層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二所示第一層匯款金額至范銘城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旋於附表二所示第二層匯款時間,將詐欺贓款轉匯至黃昱斌名下A帳戶、B帳戶後,再轉至附表二所示第三層帳戶,最後由提款車手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其等之犯罪所得。嗣因附表二所示之人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案經何展齡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蔡易男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吳宜澤訴由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林春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及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二、證據: (一)112年度偵字第40918號案件:  1.告訴人林春玉於警詢之指訴(112年度偵字第22590號頁7-11 )。  2.范銘城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22590號頁35-43)。  3.黃昱斌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22590號頁109-117)。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2日函及所附辦理 各項業務申請書(112年度偵字第40918號頁15-29)。 (二)112年度偵字第59802號案件:   告訴人蔡易男於警詢之指訴、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 錄、ATM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12年度偵字第34017號頁21-23、51-55)。 (三)113年度偵字第3075號案件:  1.告訴人何展齡於警詢之指訴、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 錄、網路轉帳截圖(112年度偵字第59427號頁11-13、25反面-37、39-41反面)。  2.被害人吳健瑜於警詢之證述、網路轉帳截圖、與詐欺集團成 員之LINE對話紀錄(112年度偵字第59427號頁57反面-61、83、83反面、99-101)。  3.被害人陳秀貞於警詢之證述、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 、假投資契約(112年度偵字第59427號頁107反面-109反面、113反面、117-119)。 (四)113年度偵字第3081號案件:  1.告訴人吳宜澤於警詢之指訴、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 錄、詐騙簡訊、詐騙投資APP翻拍照片(112年度偵字第25145號頁15-17反面、33-51、53)。  2.范銘城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 明細(112年度偵字第25145號頁23-25反面)。  3.黃昱斌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3081號頁41-49)。 三、所犯法條:   核被告黃昱斌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以一提供帳戶資料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另被告所實施者,係構成要件以外之幫助行為,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犯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併案理由:   被告黃昱斌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 2年度偵字第28876號等案件(下稱前案)提起公訴,現由貴院(謙股)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111號案件審理中,有前案起訴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足憑。本件被告所涉罪嫌,與該案件具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屬於裁判上一罪,為法律上之同一案件,應移請併辦審理。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檢 察 官 徐 銘 韡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廖 楷 庭   所犯法條:刑法第30條、第339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金融機構 帳號 帳戶所有人 辦理日期 1 聯邦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羽裳時尚穿搭有限公司(負責人:鄭至廷) 111年12月7日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程琮凱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致柔 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周碩賢 附表二:(幣別: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式 第一層匯款時間、金額 第一層帳戶 第二層匯款時間、金額 第二層帳戶 第三層匯款時間、金額 第三層帳戶 案件 1 吳健瑜(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8日,邀請被害人吳健瑜加入「L10喜氣洋洋」LINE群組後,佯稱可以使用「宏橘」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2月9日9時37分、10萬元 范銘城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9日10時23分、78萬5630元 黃昱斌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9日10時36分、78萬15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3075號(112年度偵字第59427號被告范銘城) 111年12月9日9時39分、10萬元 2 陳秀貞(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日,使用LINE暱稱「李喬恩」邀請被害人陳秀貞加入「C7雙星報喜」LINE群組後,佯稱可以使用「宏橘投資」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2月12日10時53分、46萬元 范銘城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2日11時16分、45萬6125元 黃昱斌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2日11時38分、128萬88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3075號(112年度偵字第59427號被告范銘城) 3 蔡易男(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2日使用LINE暱稱「葉芷涵」結識告訴人蔡易男,佯稱可以使用「宏橘」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2月12日13時54分、3萬元 范銘城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2日14時20分、3萬1425元 黃昱斌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2日16時3分、3萬4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59802號(112年度偵字第34017號被告范銘城) 4 吳宜澤(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3日隨機發送詐騙簡訊,自稱是國泰張小姐有事要找,吸引告訴人吳宜澤點閱後,與之成為LINE好友,佯稱可以使用「DINGHUI」APP操作股票當沖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2月13日12時59分、5萬元 范銘城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3日13時31分 、3萬6125元 黃昱斌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3日14時12分 、3萬3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3081號(112年度偵字第25145號被告范銘城) 111年12月13日13時1分、4萬元 111年12月14日上午7時21分、5萬145元 黃昱斌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4日上午11時20分、28萬元 羽裳時尚穿搭有限公司名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何展齡(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5日使用LINE暱稱「芷涵」、「宏橘客服NO.168」結識告訴人何展齡,佯稱可以使用「宏橘投資」APP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2月14日10時43分、5萬元 范銘城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4日10時47分、43萬1685元 黃昱斌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4日11時9分、66萬元 羽裳時尚穿搭有限公司名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3075號(112年度偵字第59427號被告范銘城) 111年12月14日10時44分、5萬元 111年12月14日10時45分、5萬元 111年12月14日10時46分、5萬元 6 林春玉(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前在Youtube投放假投資廣告,吸引告訴人林春玉點閱後,使用不詳通訊軟體佯稱有投資之機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2月16日14時38分、57萬元 范銘城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6日14時48分、104萬3875元 黃昱斌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6日15時16分、66萬58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40918號(112年度偵字第22590號被告范銘城) 附件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3年度偵字第2914號   被   告 黃昱斌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應與貴院審理之113年度審 金訴字第1111號(謙股)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 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   黃昱斌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 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單純提供帳戶,不須付出勞力,即可每月賺取新臺幣(下同)2萬元報酬,可能涉及不法,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2月7日前某時,在桃園市某處,將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A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與他人,以此方式幫助不詳詐欺集團掩飾其等因詐欺犯罪所得之財物。黃昱斌承前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11年12月7日,前往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大里分行,申請附表一所示約定轉入帳號,以便利詐欺集團將款項轉出。嗣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黃昱斌之A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而洗錢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詐欺時間,為附表二所示詐欺行為,致徐禹菁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第一層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二所示第一層匯款金額至范銘城(所涉幫助洗錢等犯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旋於附表二所示第二層匯款時間,將詐欺贓款轉匯至黃昱斌名下A帳戶後,再轉至附表二所示第三層帳戶,最後由提款車手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其等之犯罪所得。嗣因徐禹菁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案經徐禹菁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及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二、證據: (一)告訴人徐禹菁於警詢之指訴、告訴人徐禹菁名下銀行帳戶交 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及中華郵政帳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112年度偵字第51856號頁13-19、25-27反面、31-35)。 (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函及所附帳號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51856號頁53-69)。 (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度 偵字第51856號頁91-99反面)。 三、所犯法條:   核被告黃昱斌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以一提供帳戶資料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另被告所實施者,係構成要件以外之幫助行為,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犯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併案理由:   被告黃昱斌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 2年度偵字第28876號等案件(下稱前案)提起公訴,現由貴院(謙股)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111號案件審理中,有前案起訴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足憑。本件被告所涉罪嫌,與該案件具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屬於裁判上一罪,為法律上之同一案件,應移請併辦審理。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徐 銘 韡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廖 楷 庭   所犯法條:刑法第30條、第339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金融機構 帳號 帳戶所有人 辦理日期 1 聯邦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羽裳時尚穿搭有限公司(負責人:鄭至廷) 111年12月7日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程琮凱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致柔 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周碩賢 附表二:(幣別: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方式 第一層匯款時間、金額 第一層帳戶 第二層匯款時間、金額 第二層帳戶 第三層匯款時間、金額 第三層帳戶 案件 1 徐禹菁(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間,使用LINE暱稱「李喬恩」結識告訴人徐禹菁,佯稱可以使用「宏橘投資」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2月14日上午10時13分、3萬元 范銘城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4日上午10時47分、43萬1685元 黃昱斌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4日上午11時9分、66萬元 羽裳時尚穿搭有限公司名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2914號(112年度偵字第51856號被告范銘城) 111年12月14日上午10時16分、3萬元 111年12月14日上午10時18分、3萬元 111年12月14日上午10時20分、3萬元 附件四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3年度偵字第3074號                    113年度偵字第3078號                    113年度偵字第3080號   被   告 黃昱斌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應與貴院審理之113年度審 金簡字第334號(謙股)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 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   黃昱斌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 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單純提供帳戶,不須付出勞力,即可每月賺取新臺幣(下同)2萬元報酬,可能涉及不法,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2月7日前某時,在桃園市某處,將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A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B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與他人,以此方式幫助不詳詐欺集團掩飾其等因詐欺犯罪所得之財物。黃昱斌承前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11年12月7日,前往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大里分行,申請附表一所示約定轉入帳號,以便利詐欺集團將款項轉出。嗣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黃昱斌之A帳戶、B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而洗錢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詐欺時間,為附表二所示詐欺行為,致附表二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第一層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二所示第一層匯款金額至范銘城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旋於附表二所示第二層匯款時間,將詐欺贓款轉匯至黃昱斌名下A帳戶、B帳戶後,再轉至附表二所示第三層帳戶,最後由提款車手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其等之犯罪所得。嗣因附表二所示之人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案經伍宥蓁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周絹芝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及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二、證據: (一)113年度偵字第3074號案件:  1.告訴人伍宥蓁於警詢之指訴、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 錄、詐騙投資APP截圖、匯款申請書、網路轉帳截圖(112年度偵字第59631號頁13-13反面、41、43、49、59、61)。  2.范銘城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59631號頁29-37反面)。  3.黃昱斌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3074號頁73-81)。 (二)113年度偵字第3078號案件:  1.被害人劉紹文於警詢之證述、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凱基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詐騙投資APP截圖(112年度偵字第46273號頁9-13、35、37、43-49、51-69)。  2.告訴人周絹芝於警詢之指訴、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 錄、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12年度偵字第46273號頁73-79反面、87-93、117)。  3.范銘城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 明細(112年度偵字第46273號頁127-129)。 (三)113年度偵字第3080號案件:   被害人郭俊良於警詢之證述、詐騙投資APP截圖、與詐欺集 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存摺內頁翻拍照片(112年度偵字第32450號頁7-11反面)。 三、所犯法條:   核被告黃昱斌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以一提供帳戶資料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另被告所實施者,係構成要件以外之幫助行為,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犯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併案理由:   被告黃昱斌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 2年度偵字第28876號等案件(下稱前案)提起公訴,現由貴院(謙股)以113年度審金簡字第334號案件審理中,有前案起訴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足憑。本件被告所涉罪嫌,與該案件具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屬於裁判上一罪,為法律上之同一案件,應移請併辦審理。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徐 銘 韡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廖 楷 庭   所犯法條:刑法第30條、第339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金融機構 帳號 帳戶所有人 辦理日期 1 聯邦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羽裳時尚穿搭有限公司(負責人:鄭至廷) 111年12月7日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程琮凱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致柔 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周碩賢 附表二:(幣別: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式 第一層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第一層帳戶 第二層匯款時間、金額 第二層帳戶 第三層匯款時間、金額 第三層帳戶 案件 1 伍宥蓁(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初某日,邀請告訴人伍宥蓁加入「P36喜氣洋洋」LINE群組後,佯稱可以在「宏橘」交易所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2月9日10時41分、14萬元 范銘城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9日11時4分、36萬1250元 黃昱斌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9日11時31分、36萬25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3074號(112年度偵字第59631號被告范銘城) 111年12月9日12時0分、3萬元 111年12月9日15時16分、13萬8420元 111年12月14日9時14分、10萬元 111年12月14日9時52分、22萬145元 111年12月14日11時9分、66萬 羽裳時尚穿搭有限公司名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劉紹文(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間隨機發送詐騙簡訊,吸引被害人劉紹文點閱後,與之成為LINE好友,佯稱可以使用「鼎暉」投資平臺交易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2月14日10時31分、5萬元 范銘城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4日10時49分、23萬542元 黃昱斌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4日11時20分、28萬元 羽裳時尚穿搭有限公司名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3078號(112年度偵字第46273號被告范銘城) 111年12月14日10時33分、5萬元 111年12月14日11時2分、5萬元 111年12月14日11時28分、98萬6465元 111年12月14日11時46分、100萬元 皿生生技有限公司(負責人:廖昱䫆)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周絹芝(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初,使用LINE暱稱「夏芸欣」結識告訴人周絹芝,佯稱加入「鼎輝工作室」後,可以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2月13日12時10分、42萬元 范銘城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3日12時46分、51萬3645元 黃昱斌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3日12時53分、58萬42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3078號(112年度偵字第46273號被告范銘城) 111年12月15日11時56分、20萬元 111年12月15日12時9分、21萬2458元 111年12月15日12時22分、21萬元 皿生生技有限公司(負責人:廖昱䫆)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郭俊良(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間使用LINE暱稱「李雨桐」結識被害人郭俊良,佯稱可以使用「鼎暉」投資APP交易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2月15日11時32分、60萬元 范銘城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5日11時42分、58萬6765元 黃昱斌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5日11時55分、74萬元 皿生生技有限公司(負責人:廖昱䫆)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3080號(112年度偵字第32450號被告范銘城) 附件五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3年度偵字第3076號                    113年度偵字第3077號                   113年度偵字第15278號   被   告 黃昱斌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應與貴院審理之113年度審 金簡字第334號(謙股)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 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   黃昱斌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 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單純提供帳戶,不須付出勞力,即可每月賺取新臺幣(下同)2萬元報酬,可能涉及不法,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2月7日前某時,在桃園市某處,將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A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與他人,以此方式幫助不詳詐欺集團掩飾其等因詐欺犯罪所得之財物。黃昱斌承前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11年12月7日,前往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大里分行,申請附表一所示約定轉入帳號,以便利詐欺集團將款項轉出。嗣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黃昱斌之A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而洗錢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詐欺時間,為附表二所示詐欺行為,致附表二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第一層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二所示第一層匯款金額至范銘城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旋於附表二所示第二層匯款時間,將詐欺贓款轉匯至黃昱斌名下A帳戶後,再轉至附表二所示第三層帳戶,最後由提款車手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其等之犯罪所得。嗣因附表二所示之人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案經王寶發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林貝怡、蔡昀蓁、莊玄晏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報告及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二、證據: (一)113年度偵字第3076號案件:  1.告訴人林貝怡於警詢之指訴、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 錄、網路轉帳截圖(112年度偵字第49581號頁9-19、85-101、105)。  2.告訴人蔡昀蓁於警詢之指訴、匯款紀錄截圖、存摺內頁翻拍 照片、詐騙投資APP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112年度偵字第49581號頁25-31、67、69、107-115)。 (二)113年度偵字第3077號案件:   告訴人王寶發於警詢之指訴、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與詐欺 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112年度偵字第48124號頁17-21、25、29-35)。 (三)113年度偵字第15278號案件:  1.告訴人莊玄晏於警詢之指訴、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 (113年度偵字第5111號頁11-19反面、27)。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 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5111號頁31-35反面)。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 交易明細(113年度偵字第5111號頁57-65反面)。 三、所犯法條:   核被告黃昱斌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以一提供帳戶資料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另被告所實施者,係構成要件以外之幫助行為,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犯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併案理由:   被告黃昱斌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 2年度偵字第28876號等案件(下稱前案)提起公訴,現由貴院(謙股)以113年度審金簡字第334號案件審理中,有前案起訴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足憑。本件被告所涉罪嫌,與該案件具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屬於裁判上一罪,為法律上之同一案件,應移請併辦審理。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檢 察 官 徐 銘 韡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廖 楷 庭   所犯法條:刑法第30條、第339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金融機構 帳號 帳戶所有人 辦理日期 1 聯邦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羽裳時尚穿搭有限公司(負責人:鄭至廷) 111年12月7日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程琮凱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致柔 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周碩賢 附表二:(幣別: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方式 第一層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第一層帳戶 第二層匯款時間、金額 第二層帳戶 第三層匯款時間、金額 第三層帳戶 案件 1 林貝怡(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間,在通訊軟體LINE投放假投資廣告,吸引告訴人林貝怡點閱後,與之成為LINE好友,佯稱可以在「宏橘投顧」交易平臺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2月9日8時36分、5萬4454元 范銘城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9日10時23分、78萬5630元 黃昱斌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9日10時36分、78萬15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3076號(112年度偵字第49581號被告范銘城) 2 蔡昀蓁(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日,使用LINE暱稱「李喬恩」、「蔣明鴻」結識告訴人蔡昀蓁,佯稱可以在「宏橘」平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2月12日9時17分、50萬元 范銘城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2日10時6分、60萬4285元 黃昱斌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2日10時27分、40萬 羽裳時尚穿搭有限公司名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3076號(112年度偵字第49581號被告范銘城) 3 王寶發(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5日使用交友軟體「探探」結識告訴人王寶發,佯稱可在「Meta Trader」平臺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2月16日上午11時7分、6萬元 范銘城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6日上午11時46分、12萬1385元 黃昱斌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6日12時26分、25萬31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3077號(112年度偵字第48124號被告范銘城) 4 莊玄晏(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間,在不詳平臺投放假投資廣告,吸引告訴人莊玄晏點閱後,與之成為LINE好友,佯稱可以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2月16日14時40分、10萬元 范銘城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6日14時56分、12萬1658元 黃昱斌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6日15時16分、66萬58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5278號(113年度偵字第5111號被告范銘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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