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YDM-113-審金簡-343-20241128-1
字號
審金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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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金簡字第3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上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1538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 主 文 林上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一千元折算一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二萬八千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上恩於不詳時間,在不詳處所,向如附表一所 示不知情之賴福明、顏鏞利、楊秉豪(前三人所涉幫助詐欺罪嫌,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帳號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以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方式,向邱柏叡施以詐術,致其因而陷於錯誤,遂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將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匯入林上恩所指定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用以充作林上恩償還賴福明之債務、退還顏鏞利、楊秉豪之相機、相機鏡頭貨款等款項,嗣因邱柏叡未收受前揭商品,始悉遭到詐騙。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林上恩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邱柏叡、證人賴福明、顏鏞利、楊秉豪分別於警詢時 之陳述。 ㈢告訴人邱柏叡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存摺影本、匯 款明細、賴福明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顏鏞利所有玉山商業銀行帳戶、楊秉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顯無不能靠己力謀生之能力,為圖私 利,恣意為本案詐欺犯行,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其法治觀念淡薄,應予非難,惟被告犯後坦承罪行,然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復未獲取告訴人之諒解;兼衡被告之素行、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智識程度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本件被告詐得之5萬5,000元款項,核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無訛 ,惟被告嗣後業已返還告訴人2萬7,000元,此節業據被告及告訴人陳述一致,是就該部分之款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追徵。至所餘之2萬8,000元,既未扣案,亦未發還予告訴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指示告訴人將款項匯入附表二所示之 帳戶,藉此隱匿該犯罪所得之所在及去向。認被告此部分行為應另構成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云云。惟被告於偵訊時即明確供稱,其係以出售相機為由訛詐告訴人,目的即係詐欺款項等語,且被告指示告訴人匯款至前述帳戶,亦僅係被告本案之詐欺手法而已,是其主觀上有無洗錢之犯意,殊非無疑。此外,被告指示告訴人將款項匯入附表二所示之帳戶,被告未為任何進一步之處分、遮斷金流之舉止,該等詐欺所得款項之去向清晰可查,亦未造成任何隱匿、掩飾詐欺不法所得之情狀,自無以一般洗錢罪相繩。是本應為無罪諭知,惟此部分與被告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七、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 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允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淑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本案人頭帳戶 編號 姓名 帳戶 1 賴福明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 顏鏞利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楊秉豪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邱柏叡 於112年4月12日下午4時30分許,林上恩見邱柏叡在「DCVIEW」相機買賣網站上刊登欲購買相機之留言,即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N」之人將邱柏叡加入LINE好友,向邱柏叡佯稱:有相機可販售云云,致邱柏叡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款項至對方指定帳戶。 ①112年4月12日晚間7時43分許 ②112年4月13日晚間11時31分許 ③112年4月18日下午4時49分許 ④112年4月18日下午4時51分許 ①2萬5,000元 ②1萬元 ③1萬4,000元 ④6,000元 ①賴福明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②賴福明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③顏鏞利所有玉山商業銀行帳戶 ④楊秉豪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