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YDM-113-審金訴-1391-20241111-2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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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浩誠 選任辯護人 陳永來律師 王韋鈞律師 魏雯祈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所 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8行所記載之「供貳佰肆拾捌小時 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伍場次」應更正為「供肆拾捌小時之 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伍場次」。 事實及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不影 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