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YDM-113-審金訴-1415-20241206-2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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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4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遠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改簡式審判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遠東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13年11月14日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件漏未就屬合議案件範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調查,且審查期限已將屆,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