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YDM-113-審金訴-1593-20250117-3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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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榆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9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記載「與該院112年度原訴字第97 號案件合併審判」應更正為「與該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02號案件 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不影 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