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YDM-113-審金訴-1593-20250117-3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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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榆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9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記載「與該院112年度原訴字第97 號案件合併審判」應更正為「與該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02號案件 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不影 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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