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YDM-113-審金訴-1736-20250227-1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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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韋書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偵字1723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韋書樺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貳月伍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韋書樺涉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 訊問後,於民國114年1月10日裁定羈押。因被告另有詐欺案件之有期徒刑1年2月待執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2月5日借提執行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執助支字第5159號執行指揮書1紙附卷可稽。是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原羈押原因應已消滅,是本件被告之羈押自114年2月5日起即應予撤銷。又被告既已受另案執行,即無釋放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