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YDM-113-審金訴-1788-20250206-2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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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8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彥彤 選任辯護人 楊一帆律師 陳興蓉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 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彥彤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至本院。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鄭彥彤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