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YDM-113-審金訴-1878-20241219-1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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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8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嘉閤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1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嘉閤可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 帳戶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具有密切關係,可能利用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作為取得贓款之工具,並掩飾不法犯行,其雖無提供帳戶幫助他人犯罪之確信,仍基於縱若有人持其所交付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故意,於民國112年5月10日晚間11時許,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交給共同正犯許政裕及所屬詐欺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2年4月中旬,以LINE通訊軟體帳號「Allbycoin」向告訴人陳翠容佯稱可下載投資軟體投資虛擬貨幣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112年5月11日中午12時14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至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旋即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刑法第30條第1 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下稱「本案」)。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1 款定有明文。是否曾經判決確定,端視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是否同一為斷,並不以檢察官所指犯罪罪名是否同一為區別;對於曾經判決確定之案件,重行提起公訴,雖所訴之罪名不同,而事實之內容則完全一致,仍不失其案件之同一性。此之所謂同一案件包括實質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關係。而所謂判決確定,除指犯罪事實之全部已受判決確定之外,尚包括犯罪事實之一部確定。是否同一案件,端視前後案件之基本社會事實是否同一而定;縱令後之起訴事實較之確定判決之事實有減縮或擴張之情形,仍不失為同一案件(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2244號、46年台上字第1506號判例、71年度台上字第7730號、72年度台上字第4996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26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而法律上一罪之案件,無論其為實質上一罪(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或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及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在訴訟上均屬單一性案件,其刑罰權既僅一個,自不能分割為數個訴訟客體。而單一案件之一部犯罪事實曾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其既判力自及於全部,其餘犯罪事實不受雙重追訴處罰(即一事不再理),否則應受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30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被告提供上開金融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許政裕, 其所涉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洗錢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偵字第50608 號、第55128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13 年5月20日經本院以112 年度桃金簡字第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 萬元(下稱「前案」),並於113年10月29日確定,此有本院112 年度桃金簡字第46號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查。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復就被告提供相同金融帳戶之行為,又以113 年度偵字第175號案件向本院再次提起公訴,且於113 年8 月1 日始繫屬於本院(即「本案」),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 年8 月1 日桃檢秀往113 偵175 字第1139098670號函及其上本院之收文戳可考,顯然係於前案繫屬後,再為本案之起訴甚明。 四、本案被告所為,與前案為同一交付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致 生數被害人遭詐欺取財之結果,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為裁判上一罪,應認本案與前案核屬同一案件。依照首開說明,本案與前案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在訴訟上屬單一性案件,而被告前案既經有罪判決確定,其既判力自及於本案,是本案已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