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YDM-113-審金訴-2097-20250204-1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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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0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德源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3年12月24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德源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因於民國113 年12月24日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稱認罪,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第其於本院114年2月4日簡式審判中提出其之手機,稱該手機係其與「宋菲」聯繫所用,並稱要以該手機內其二人之通話紀錄作為「否認犯罪及給法院沒收」,其顯然已經翻供,自應由本院將上開裁定撤銷,回復合議審判之通常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