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YDM-113-審金訴-2279-20250114-1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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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2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玉瑞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八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蘇玉瑞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1 4年1月8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受命法官於同日進行簡式審判時,被告辯稱對於被害人之被害情節不知情,此顯與客觀事證相違,其顯然已經翻供,而否認其主觀犯意,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