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M-113-審金訴-2488-20241129-1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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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4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彥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 年度偵字第30 34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彥廷知悉法律明定任何人無正當 理由,不得將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且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可預見若將金融帳戶提供他人停泊資金,可能促成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遂行詐欺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若進而替他人將轉入帳戶內之款項領出後再交還他人,更會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或隱匿他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竟為圖獲得立即可得之資金以資運用,基於縱使他人利用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金流管道,以及由其替他人領款後再交還他人,縱使因而產生掩飾或隱匿他人財產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之結果,亦不違其本意且在所不惜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並與幕後不法份子因此形成犯意聯絡,於民國112 年9 月初,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貸款顧問許志鴻」、「林興誠」、「陳信義」、「建民」之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提供其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國泰帳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兆豐帳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中信帳戶)等金融帳戶之帳號予詐欺集團成員,並由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佯以賴松桂之女賴昱辰急需用錢詐欺告訴人賴松桂,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分別於112 年9 月14日12時16分、同日16時29分,各將新臺幣(下同)3 萬元、3 萬元匯入國泰帳戶即第一層帳戶,上開款項入帳後,經李彥廷提領給「建民」或轉匯至兆豐帳戶、中信帳戶即第二層帳戶,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而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皆屬之(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111 年度台上字第207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被告被訴對告訴人賴松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及洗錢之犯行,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偵字第2777號、第5631號、第16981 號提起公訴,於113年7 月30日繫屬於本院,並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854號案件(下稱前案)審理中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案追加起訴意旨所指之被告犯行,核與前案起訴書所載告訴人匯款時間、匯入帳戶、匯款金額均相同,顯屬相同事實之同一案件,公訴人復就此同一案件,以113 年度偵字第30346 號追加起訴,並於113 年9 月27日始繫屬本院,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 年9 月27日桃檢秀明113 偵30346 字第1139125729號函上所蓋印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憑,核屬就已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本案既繫屬在後,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就本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7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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