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YDM-113-審金訴-2514-20241204-1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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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5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衍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352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衍毅明知金融帳戶係個人信用之 重要表徵,可預見將自己之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行為而用以處理犯罪所得,並藉此達到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使警方追查無門,竟不違背其本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13年1月22日前某時許,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以不詳方式提供予某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成年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及其所屬之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欺附表一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分別匯入本案帳戶內後,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操作本案帳戶網路銀行以提領一空,而得以掩飾不法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等罪嫌(下稱「本案」)。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而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皆屬之(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可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使用,常與 財產犯罪具有密切關係,可能利用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作為取得贓款之工具,其雖無提供帳戶幫助他人犯罪之確信,仍基於縱若有人持其所交付之金融機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詐欺、洗錢之故意,於113年1月8日,將其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二所示方式詐騙顏嘉玲、許惠淇、林怡汝、許淑華、鄧佳佩、涂永宗、陳沛緹、邱秀琴、蘇可芃、朱修瑩,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嗣經顏嘉玲、許惠淇、林怡汝、許淑華、鄧佳佩、涂永宗、陳沛緹、邱秀琴、蘇可芃、朱修瑩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被告上開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業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8769號號提起公訴,於113年8月27日繫屬於本院,由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127號受理在案(下稱「前案」),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度偵字第28769號號起訴書、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3頁至第51頁、第15頁)。茲核本案被告被訴交付上開郵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作為詐騙集團掩飾詐欺取財罪不法犯罪所得去向及幫助詐欺集團詐欺取財之犯行,及前案被告被訴交付上開同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之行為,作為詐騙集團掩飾詐欺取財罪不法犯罪所得去向及幫助詐欺集團詐欺取財之犯行,2案間之告訴人雖不同,然為一個提供帳戶行為衍生數告訴人受騙失財之結果,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屬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案既繫屬在後,自不得為審判,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帳戶、方式及金額(均含手續費) 1 蕭玉嬋 112年12月間 假投資 113年1月22日11時30分許,自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匯款5萬元。 2 李妃膺 112年11月間 假投資 113年1月23日10時47分許,自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匯款20萬元。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卷證出處 1 顏嘉玲 112年某日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平台Facebook(下稱臉書)投放廣告,誘使告訴人顏嘉玲輸入廣告中社交軟體LINE帳號,後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帳號「黃雅琳」傳訊自稱為某網路名人助理,並稱可以提供投資當沖股票標的等語,並成功獲利取信於告訴人顏嘉玲,復又提供一群組並稱群組內之老師可提供股票標的等語,致告訴人顏嘉玲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1月23日上午9時32分 22萬2,000元 郵局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28769號頁35、頁249 2 許惠淇 112年12月20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交平台臉書投放廣告,誘使告訴人許惠淇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Beata王書萱」帳號好友,對方稱可以投資股票獲利而將告訴人許惠淇邀請至LINE群組,並提供一網站予告訴人許惠淇,並要求告訴人許惠淇下載APP,指示告訴人許惠淇於此網站投資等語,使告訴人許惠淇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1月23日上午9時48分許 5萬元 郵局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28769號頁35 113年1月23日上午9時50分許 4萬5,000元 112年12月20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交平台臉書投放廣告,誘使告訴人許惠淇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羅淮澤」帳號好友,此人再提供自稱為其助理之LINE暱稱「黃雅琳」之帳號,並慫恿告訴人許惠淇點選其所提供之網址下載APP儲值投資等語,使告訴人許惠淇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1月23日上午9時51分許 1萬5,000元 3 林怡汝 不詳時間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交平台臉書以投資賺錢認識告訴人林怡汝,並指導告訴人林怡汝操作股票,後此人提供投資APP予告訴人林怡汝,並要求在此APP儲值投資等語,使告訴人林怡汝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1月23日上午8時45分許 5萬 郵局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28769號頁35 113年1月23日上午8時46分許 113年1月23日上午8時51分許 113年1月23日上午9時許 113年1月23日上午9時5分許 4 許淑華 112年11月29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交平台臉書投放廣告,誘使告訴人許淑華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金土」帳號好友,此人再提供稱之為股票指導員之LINE暱稱「劉佳蓉」之帳號,並為取信告訴人許淑華而要求其簽署保密協議,並下載其所提供之APP,稱依其指示炒股及匯款至指定帳戶儲值等,使告訴人許淑華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1月24日上午10時33分許 2萬元 郵局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28769號頁35、頁171 5 鄧佳佩 112年11月某日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交平台臉書以投資賺錢認識告訴人鄧佳佩,並指導告訴人鄧佳佩操作股票,稱都會獲利,且儲值指定金額會有助盈金等語,使告訴人鄧佳佩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1月22日上午8時57分許 3萬元 郵局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28769號頁35、頁145 6 涂永宗 112年某日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交平台臉書發布文章,誘使告訴人涂永宗點擊網址加入群組後,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語嫣_Zoe」之帳號聯繫告訴人涂永宗,並又有一位自稱客服且LINE暱稱「上捷投資」之人聲稱將款項匯入其所提供之帳號做投資等,使告訴人涂永宗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1月23日上午10時4分許 3萬元 郵局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28769號頁35、頁127至頁128 113年1月23日上午10時5分許 113年1月23日上午10時6分許 113年1月24日上午9時48分許 18萬元 7 陳沛緹 112年11月15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交平台臉書投放廣告,誘使告訴人陳沛緹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長青迎龍,資本智匯」之群組,並與LINE暱稱「陳歆怡YVETTE」之人進行投資建議,後依此人指示下載APP操作、匯款投資,並有出金以取得告訴人陳沛緹之信任等,使告訴人陳沛緹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1月23日上午9時29分許 5萬元 郵局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28769號頁35 113年1月24日上午10時47分許 8 邱秀琴 112年11月23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雅琳」、「裕陽投資客服林意新」之帳號,以投資賺錢為前提認識告訴人邱秀琴,後慫恿告訴人邱秀琴至其所提供之投資網站進行投資,並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使告訴人邱秀琴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1月24日上午10時54分許 50萬元 郵局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28769號頁35、頁94 9 蘇可芃 112年11月某日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Beata王書萱」之帳號加入告訴人蘇可芃好友,並給予告訴人蘇可芃股票資訊,後要求加入名為「上傑投資」之LINE群組,並稱開通帳號方便操作股票等語,使告訴人蘇可芃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1月22日上午8時45分許 2萬元 郵局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28769號頁35、頁78 10 朱修瑩 112年12月某日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社交平台投放廣告,誘使告訴人朱修瑩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麗芳」好友,告訴人朱修瑩向其詢問有關投資之事項等,使告訴人朱修瑩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1月22日上午9時2分許 6萬元 郵局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28769號頁35、頁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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