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YDM-113-審金訴-2726-20250324-1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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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726號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DINA KOMARIYAH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洗錢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氏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DINA KOMARIYAH因涉犯洗錢案件,前經本院強制 處分庭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即被告自己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再被告DINA KOMARIYAH經本院合法傳喚,然根本沒有其陳報之該居址,有傳票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其顯然欺騙本院強制處分庭法官,藉此得以獲交保之機會,又其於106年6月29日即已正式列入逃逸外勞之列,有外僑居留資料查詢畫面列印,可見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所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