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YDM-113-審金訴-2748-20250328-2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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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7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振忠 籍設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所宣 告之宣判日期,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原定之宣判日期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三 十日,應更正為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十六時。 理 由 一、本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748號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 3月26日辯論終結,並原訂114年3月30日宣判。惟查114年3月30日係週日,為星期例假日,本院於上開審判期日時,本欲訂114年3月31日上午11時宣判,因一時未察,始訂上開日期宣判,爰將宣判日期變更至114年3月31日下午16時。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