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DM-113-審金訴-3115-20241230-1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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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1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ITI BADRIYAH(印尼國籍,中文姓名施莉菲) 指定辯護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約聘辯護人黃梓翔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42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轉管轄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與該院113年度訴字第837號 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 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SITI BADRIYAH因另涉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4801號提起公訴,現仍繫屬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訴字第837號,申股,下稱「該案」),迄今尚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見本院審金訴卷第15頁、第28至31頁)可稽,是被告本案被訴之罪與「該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被告辯護人具狀表示基於訴訟經濟,聲請移轉管轄,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並同意移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約聘辯護人聲請書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12月9日彰院毓刑申113訴837字第1130032510號函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審金訴卷第25至26頁、第35頁),本院爰依前揭規定,將本案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許自瑋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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