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YDM-113-審金訴-3226-20250107-1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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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2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沅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54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一一三年度審訴字第八三六 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 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吳沅奇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提起公訴,現仍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審訴字第836號,庚股,下稱臺北地院;該案),迄未審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前揭案件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嗣經被告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具狀聲請就該案合併審判,有被告刑事答辯暨聲請合併審判狀在卷可查,而臺北地院亦於113年12月26日函詢是否同意將本案移轉管轄予該院合併審判,有臺北地院北院縉刑庚113審訴836字第1130014257號函在卷可查,爰依前揭規定,將本案移送臺北地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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