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YDM-113-審金訴-3324-20250313-1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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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3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世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偵字36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世棋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 居於住○○市○○區○○路000巷0弄00○0號4。 理 由 一、被告周世棋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起訴書所 載犯行,並有證人白遠昌警詢時之指訴及告訴人提供之訊息對話紀錄、本案收據照片、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照片、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車軌跡圖各1份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刑法第216條、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經本院囑警拘提到案,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於114年2月27日起裁定羈押在案。 二、經查,本案業經本院調查相關證據後辯論終結,並定於114 年4月11日宣判。雖本件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但是並非不能以其他替代方式確保被告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本院認為命其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亦可得確保後續審理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而無羈押之必要。復參酌被告經濟能力、犯後態度及本案犯罪情節,認其具保金額以新臺幣1萬元為適當,爰命其於提出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主文所示之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21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