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YDM-113-審金訴-3430-20250226-1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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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4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樺韋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法務部○○○○○○○○) 涂世泓 呂政儀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41 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本院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 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陳樺韋、涂世泓、呂政儀3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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