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YDM-113-審金訴-497-20241017-2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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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4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彥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 華民國113年5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彥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並敘述具體 之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方彥翊於民國113年6月24日對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 第497號刑事判決具狀聲明上訴,然該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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