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02
案號
TYDM-113-審金訴-603-20241002-1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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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6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華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454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華勇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可預見若將金 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遂行詐欺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竟仍基於縱使他人利用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5月12日上午10時許,在桃園市復興區角板山行館,使用通訊軟體LINE,將其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灣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地銀行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作金庫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揭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於112年5月28日晚間6時30分許,以電話向告訴人葉進忠佯稱係其孫女賴明儷,因行動電話故障,需重新加LINE云云,使葉進忠誤信為真,告以其LINE之帳號,該詐欺集團成員因而於同日晚間6時38分許,以LINE向葉進忠佯稱急需借款支付貨款云云,致葉進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翌(29)日中午12時14分許,匯款新臺幣24萬元至王華勇上開臺灣銀行帳戶,而掩飾上開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已於113年7月20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四、依義務告發犯罪: 告訴人匯款至被告台銀帳戶後,均遭詐欺集團以網銀轉至現 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在遠東商銀之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內,是檢察官自應向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查明詐欺集團將被害贓款轉至該信託專戶內購買虛擬貨幣,該虛擬貨幣之帳號誰屬,以追辦該人詐欺、洗錢罪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