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M-113-審附民-1089-20241129-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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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089號 原 告 洪美華 被 告 謝宇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 年度審金訴字第142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諭知免訴,惟 關於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並未因而終結,且原告已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有本院電話查詢紀錄表附卷可考,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