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YDM-113-審附民-1258-20241007-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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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258號 原 告 王盡義 被 告 陳竹恩(原名陳郁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金簡字第38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 件一)。 二、被告就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規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亦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兩造已於民國113年9月5日成立訴訟外和解,約定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萬5,000元,並於被告全數給付完畢後,原告拋棄本事件所生任何民事請求,被告已給付原告1萬7,500元,並將於113年10月15日前將餘款1萬7,500元全數匯入原告指定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本院亦將上開和解筆錄之內容於本院113年度審金簡字第389號刑事判決中列為被告緩刑之條件等情,有兩造和解協議書、本院113年度審金簡字第389號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稽,是以,原告既已與被告達成和解,其所約定之給付亦得透過兩造和解契約、本院刑事判決緩刑條件之諭知獲得保障,堪認原告之訴已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本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原告並未繳納裁判費,且無 送達費或鑑定費等裁判外訴訟費用問題,爰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