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YDM-113-審附民-1545-20241227-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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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545號 原 告 顧清璞 被 告 周宏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842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提起後第二審辯論終 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此在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由上可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必須附帶於刑事訴訟,此為先 決條件。經查,檢察官就原告併辦部分不合法,業經本院退併辦在案,是原告被害部分非在本件刑事訴訟之範圍內,其自不得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甚明。綜此,本件起訴不合法,自應依法駁回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審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