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YDM-113-審附民-1744-20250212-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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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744號 原 告 羅盛威 被 告 林尚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審易字第2966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業陳明若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情形 ,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此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被訴詐欺案件,雖經本院以113年度審易字第2966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惟爰依原告之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