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YDM-113-審附民-1820-20241217-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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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820號 原 告 許惠祺 被 告 姜滋育(原名姜芝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638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許惠祺對被告姜滋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再本件刑案起訴書記載之原告匯入被告帳戶之金額有所誤載,原告本件訴之聲明之金額亦有訛誤,本院民事庭審理時,宜注意本件刑案判決附表之更正,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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