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YDM-113-審附民-1920-20241227-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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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920號 原 告 陳玉惠 被 告 張毅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42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並非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42號案件起訴書所指 之告訴人、被害人,原告自無從於本件刑案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其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遽而提起,顯屬不合法,其之起訴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審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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