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YDM-113-審附民-2010-20241227-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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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010號 原 告 張秋芬 被 告 王婉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911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向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刑事 訴訟繫屬於第一審法院,附帶民事訴訟即由受理刑事訴訟之第一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繫屬於第二審法院,附帶民事訴訟即由受理刑事訴訟之第二審法院管轄。附帶民事訴訟並無獨立之管轄法院,其管轄常隨刑事訴訟而轉移,故刑事訴訟法第489條規定,法院就刑事訴訟為第6條第2項,第8條至第10條合併審判,及指定或移轉管轄之裁定者,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有同一之裁定;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以貫徹附帶之本旨(最高法院90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所附研究意見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婉菁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 度審金訴字第2911號刑事判決諭知管轄錯誤,並同時諭知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依上說明,本院自應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併為同一管轄錯誤之諭知,而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