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YDM-113-審附民-2064-20250326-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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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06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被 告 張家祥 簡永隆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審訴字第835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