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M-113-審附民-222-20241129-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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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22號 原 告 林小敏 林如卿 被 告 閻業興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3年度審簡字第1058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另關於原告蕭銘欽、李姝彤、李淑娟請求被告閻業興給付損害賠償部分,業經調解成立,有本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52號、第631號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是就原告蕭銘欽、李姝彤、李淑娟部分不另移送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