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M-113-審附民-222-20241129-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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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22號 原 告 林小敏 林如卿 被 告 閻業興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3年度審簡字第1058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另關於原告蕭銘欽、李姝彤、李淑娟請求被告閻業興給付損害賠償部分,業經調解成立,有本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52號、第631號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是就原告蕭銘欽、李姝彤、李淑娟部分不另移送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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