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YDM-113-審附民-983-20241014-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983號 原 告 陳茂獻 被 告 朱賴明義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739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為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26年鄂附字第2號刑事判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朱賴明義因竊盜等案件,固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7月27日判決在案,然原告陳茂獻既於113年6月13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準用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官 陳彥年 法 官 許自瑋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