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YDM-113-撤緩-141-20241008-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念袓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120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念袓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1日以111年度壢原交簡第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於111年5月24日確定。詎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112年6月1日更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復經本院於112年8月18日以112年度桃原交簡字第3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13年3月26日確定在案,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次按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規定。又緩刑宣告是否撤銷,除須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各款之要件外,本條並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受刑人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受刑人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於111 年4月11日以111年度壢原交簡第52號判決(下稱前案)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3萬元,於111年5月24日確定,而受刑人於111年9月19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繳納上開3萬元,履行緩刑條件完畢。嗣受刑人於112年6月1日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25毫克以上情形,復經本院於112年8月18日以112年度桃原交簡字第312號判決(下稱後案)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113年3月26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桃園地檢署自行收納款項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受刑人有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之事實,堪以認定。 (二)有鑑於現今刑罰目的除制裁不法外,尚以教育、教化受刑人 以期日後得以重返社會為目標。倘一旦有於緩刑期內受刑之宣告之情形,即不加審酌各該案件之實際行為時點及具體情節,一律撤銷緩刑,非但有違國家刑罰權行使應遵循之比例原則,且與緩刑制度給予受刑人自新機會,避免短期自由刑弊端之立法本旨未盡相符。第查,受刑人於前案之犯罪時間為111年1月27日晚間9時許;後案之犯罪時間為000年0月0日下午1時20分許,兩者相隔已逾1年4月。另後案犯行為警方查獲時,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5毫克,未發生交通事故,亦未造成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法益之侵害。而受刑人於前、後案中均對於自己犯行坦承不諱,本院就前後案之卷存事證綜合判斷,益見受刑人坦然面對司法及處罰之態度,其後案仍屬貪圖一時便利而失慮偶發之再犯原因,其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並非重大。 (三)本院衡酌上開各情,認受刑人後案所違反法規範情節、主觀 顯現之惡性及反社會性,尚非至前案所宣告之緩刑已不能收其預期效果之程度,而執行檢察官對於受刑人如何符合「足認原宣告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等實質要件,除提出前、後案判決之外,亦未提出其他證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難認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從而,聲請人依據上開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