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YDM-113-撤緩-260-20241127-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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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2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LITTHIMARN ADISAK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 3年度執聲字第2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LITTHIMARN ADISAK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LITTHIMARN ADISAK因公共危險案件 ,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桃交簡字第5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確定在案。惟受刑人陳明其為外籍人士,因語言問題而無法與執行人員溝通,希望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宣告,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 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桃交簡 字第5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113年7月3日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然受刑人自陳:因語言不通,無法與執行人員溝通,希望撤銷緩刑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筆錄為憑,可見受刑人無意履行前開緩刑負擔,且主動請求撤銷緩刑,益徵其無服從保護管束命令意願,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