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YDM-113-撤緩-265-20241118-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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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烜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秩序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 年度執聲字第2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烜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以109年度原訴字第55號(108年度偵字第22082號等)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於111年1月12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10年2月21日故意犯妨害秩序案件,經本院於113年7月15日以113年度壢原簡字第52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於113年8月26日確定在案,經核本件受刑人於緩刑前犯妨害秩序罪而受拘役50日宣告確定,未珍惜緩刑之寬典,且尚有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8年(上訴中),另有擄人勒贖、詐欺、強盜等案件由本院審理中,足認前案緩刑之宣告並無法達到改過遷善矯治之效,故依法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 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是緩刑之宣告是否得撤銷,除須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各款之要件外,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於該條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標準。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以為審認之標準。 三、經查: (一)本案受刑人羅烜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 109年12月16日以109年度原訴字第55號(108年度偵字第22082號等)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4場次,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原上訴字第48號判決上訴駁回,本案於111年1月12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又於前案緩刑期前之110年2月21日復故意犯妨害秩序案件,而在前案緩刑期內受拘役之宣告確定(下稱後案)等事實,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附卷可憑,固堪認定。 (二)惟本院審酌:  1.受刑人所犯前案係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與後案妨害秩序案 件之罪質及保護法益並不完全相同,尚難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前所為之後案犯行,遽認其前案所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之效果。且衡以受刑人所犯前案,係經法院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2年,而後案則係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拘役50日,可見受刑人後案犯行之犯罪情節較諸前案輕微,如據以作為撤銷其前案宣告刑較重之有罪判決,不免有失公允之虞。  2.又聲請人雖以受刑人另有傷害致死、擄人勒贖、詐欺、強盜 等案件為法院審理中等情,足認受刑人並未改過遷善,並已動搖前案判決認定受刑人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而予以緩刑宣告之基礎,且已無從認為該緩刑之宣告得收其預期之效果,認本案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之原因,惟查:受刑人固然確有涉犯前開案件,經本院核對受刑人前案紀錄表記載無誤,惟該等案件均尚未判決確定,且前開案件之罪質及保護法益與前案均並不完全相同,是亦難因被告涉犯多案且為法院審理中,即遽認前案之緩刑宣告已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本院審酌各情,認本件尚不足以認定受刑人前案 之緩刑宣告已難收其預期效果,而達有執行前案刑罰必要之程度,是聲請人聲請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撤銷受刑人於前案所受之緩刑宣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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