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YDM-113-撤緩-275-20241021-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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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李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緩助字第137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李維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盧李維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786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於112年7月12日確定在案。於緩刑期前即111年11月5日更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詐欺取財罪,經本院於113年4月26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98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之最後住所地在桃園市○○區○○路00巷00弄00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院自屬有管轄權之法院,先予敘明。 三、次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 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四、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新北地院於11 2年5月24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78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92號判決受刑人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依調解筆錄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於112年7月12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為112年7月12日起至117年7月11日止。又受刑人於緩刑前即111年11月5日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於113年4月26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9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於113年5月29日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足憑,足認受刑人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核與上揭規定相符。又聲請人係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之1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為撤銷前案緩刑之聲請,此有本院收狀戳在卷可憑,核與刑法第7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秋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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