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YDM-113-撤緩-277-20241205-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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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卓庭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278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卓庭佑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庭佑前因犯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 於民國112年9月27日以112年度審交訴字第2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5年,並應於112年10月10日起,於每月10日前給付告訴人陳姿婕新臺幣15,000元,匯入告訴人指定之帳戶,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1 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於112年11月13日確定在案。然受刑人雖受緩刑宣告之寬典,竟未按上開方式按時給付賠償金,經告訴人具狀陳報受刑人賠償狀況不佳,自113年6月起迄今均未依上開判決賠償等語,已符合刑法第75條5之1第1 項第4 款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   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   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   1 項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有本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259號 判決、告訴人113年9月27日陳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之刑事聲請狀、桃園地檢署公務電話紀錄單在卷可稽,且受刑人卓庭佑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亦未陳報賠償證明,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顯見受刑人失信於告訴人,不履行上開負擔,罔顧法院給予自新機會,亦未見受刑人主動取得告訴人之諒解、允其延期清償,無從認受刑人確有履行緩刑條件之真意,違反負擔之情節自屬重大,並已動搖原判決令受刑人受緩刑宣告之基礎,堪認宣告之緩刑顯難收其預期效果,當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核與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相符。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 項第4 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高健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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