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YDM-113-撤緩-282-20241127-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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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奕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 (110年度少執保字第42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862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0日以110年度少訴字第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110年9月21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竟於緩刑期間未經許可離開受保護管束地10日以上、未按執行保護管束者規定之時間按時按月報到,且經少年保護官屢次告誡均未改善,認違規情節重大,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 護管束者之命令,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十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4款、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同法第74條之3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甲○○因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前經本院以110 年度少訴字第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於110年9月21日確定在案等情,有前揭判決書在卷可稽,首堪認定。  ㈡又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檢察官囑託本院調查保護室 執行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本應依本院少年保護官指示按期報到,且未經檢察官核准及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擅離受保護管束地,惟其於緩刑期間之113年6月6日無故未按時向本院少年保護官報到,經保護官寄發撤銷緩刑最後陳述意見書,受刑人仍未於指定時日內到院陳述意見,經查詢其入出境資訊,發現受刑人已於113年6月3日擅自出境迄今未歸,有本院少年保護官告誡書、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書、送達證書、受刑人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表附卷可佐。  ㈢本院審酌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受緩刑宣告 確定後,本應知所悔悟、珍惜自新機會,詎其於緩刑期內,未向本院少年保護官報到執行保護管束事項,又未經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許可擅自出境迄今未歸等情事,顯見受刑人守法意識薄弱,無從期待受刑人繼續接受保護管束而達成教化之目的,本院亦無從通知受刑人到院陳述意見,堪認受刑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核與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撤銷緩刑宣告之規定相符,故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龍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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