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YDM-113-撤緩-285-20241126-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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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世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 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2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世傑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世傑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1 年度金訴字第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月,緩刑2年,於民國112年3月7日確定在案,詎其於緩刑期前即112年2月1日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4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核其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先前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先前之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郭世傑前於109年1月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 ,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於112年3月7日確定在案。而其於緩刑期前之112年2月1日因故意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4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軍上訴字第2號、最高法院以113年台上字第2567號判決駁回上訴,業於113年6月20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相符,檢察官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且本院既為受刑人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是聲請人聲請將受刑人之緩刑宣告撤銷,核屬允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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