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YDM-113-撤緩-296-20241105-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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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韋書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公務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 年度執聲字第3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韋書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韋書樺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112年11月30日以112年度審簡字第1122號判決處拘役10日,緩刑2年,於113年1月12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於緩刑前即112年11月間更犯詐欺取財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3年7月22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06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於113年9月5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聲請書誤載為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 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韋書樺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審簡字 第1122號判決處拘役10日,緩刑2年,於113年1月12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於緩刑前之112年11月間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3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062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於緩刑期內之113年9月5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判決等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乙節,堪以認定。從而,檢察官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之113年11月1日向本院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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