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YDM-113-撤緩-297-20241107-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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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輝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113年度執聲字第30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 內應付保護管束;法院為前項緩刑宣告時,除顯無必要者外,應命被告於付緩刑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同條第2項之1款或數款事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而受緩刑之宣告者,若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為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及第74條之3第1項所分別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6月27日以113年度簡字第23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對乙○○實施家庭暴力及為騷擾行為,案於同年7月30日確定。惟其已於同年10月16日到署表示,其年紀已大,沒體力也不認識路,保護管束都要找人陪同,不想要緩刑等語。聲請人爰聲請撤銷上開緩刑宣告。 三、經本院審核卷附裁判書、執行筆錄等相關文件後,認聲請意 旨所述屬實。又從卷內受刑人之身分資料及陳述可知,其確實年歲已高,且到司法機關應訊有所不便。為保障其陳述意見權並避免其奔波勞耗,本院就此採取電話詢問方式,給其陳述意見之機會,而其係向本院表示:我有去地檢署說不要緩刑,因身體不方便,最近還跌倒2次,要去也要麻煩人家載,希望不去開庭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考。是其既已明確表示放棄上開緩刑宣告並對保護管束之服從表達實際困難處,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其情節重大,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准許本件聲請所應適用之法條部分,並補充如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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