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YDM-113-撤緩-315-20241217-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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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伯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 度執聲字第3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伯瑋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伯瑋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以113年度審訴字第4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於113年6月11日確定在案。詎其於緩刑前即112年11月22日至26日更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3年6月13日以113年度審訴字第67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是受刑人所為以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 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又前開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伯瑋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 113年5月15日以113年度審訴字第4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於113年6月11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另於緩刑前即112年11月22日至26日更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3年6月13日以113年度審訴字第67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下稱後案),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供參,足見受刑人於「前案」緩刑前故意犯「後案」,且在「前案」緩刑期前受有期徒刑2年8月之宣告乙節,又聲請人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之法定期間內,向本院聲請撤銷原案緩刑宣告,合於前開規定,本院並無裁量之餘地,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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