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DM-113-撤緩-339-20241230-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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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撤緩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釗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 宣告(113年度執保字第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查本案受刑人所在地在本院轄區,是本院有管轄權。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犯對未成年人性交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侵訴字 第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3年,於113年6月12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113年6月12日至116年6月11日;而受刑人於緩刑前之112年9月21日、112年9月27日、112年9月30日、112年10月3日分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113年度審易字第673號、113年度審易字第103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7月、7月、7月,經受刑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1521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其中有期徒刑7月,3罪部分,經受刑人撤回上訴),並於113年10月4日確定,有上開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聲請人本案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 所定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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