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YDM-113-撤緩-349-20250205-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榮興(原名張玄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性自主案件(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 侵上訴字第76號),聲請撤銷緩刑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36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二年度侵上訴字第七六號刑事判決所受 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乘機性交案件,經臺灣高等 法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以112年度侵上訴字第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支付被害人新臺幣(下同)36萬元,及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完成12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於112年6月30日確定在案。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11年10月20日更犯強制猥褻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5月28日以113年度侵上訴字第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341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 111年9月8日以110年度侵訴字第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受刑人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侵上訴字第76號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支付被害人36萬元,及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完成12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該案於112年6月30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自112年6月30日至117年6月29日止,惟受刑人於緩刑前即111年10月20日另因強制猥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5月28日以113年度侵上訴字第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受刑人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113年10月4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341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確有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之事實,堪以認定。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沛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