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YDM-113-易緝-18-20241227-3

字號

易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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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緝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在壽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無論審判期日之指定、審判程序之進行、言詞辯論之終結,或宣示判決期日之擇定,均屬審判長訴訟指揮之一部分,審判長基於訴訟指揮權既得於案件辯論終結時,指定宣示判決期日,則於宣示判決期日若有重大理由,應無限制審判長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期日之理,因此,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經查,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3年12月29日上 午11時宣判,惟因前開宣判日期為例假日,致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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