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YDM-113-易緝-38-20250218-2
字號
易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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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緝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柏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被告劉柏岳年籍欄所載「居臺南市○區○○街0 00號8樓之17」更正為「住○○市○○區○○街000號8樓之17」。 理 由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 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判決 原本及正本之被告劉柏岳年籍欄所載「住○○市○區○○街000號8樓 之17」,係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聲請人聲 請更正原判決核屬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 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子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