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YDM-113-易-1079-20241105-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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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0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新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李文新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且本案並無不宜改行簡易程序之情形,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葉宇修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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