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YDM-113-易-1238-20241017-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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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2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靖皇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6047、16131、16207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 ,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戴靖皇基於毀損之犯意, 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於民國112年12月2日晚間8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桃園市蘆竹區農會(下稱告訴人蘆竹農會),以不詳物品砸向告訴人蘆竹農會4樓之玻璃,致該處玻璃1片破損,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蘆竹農會。㈡於112年12月10日凌晨2時3分許,在桃園市蘆竹區仁愛路1段與五福路口旁,持塑膠水管,破壞由告訴人微笑單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微笑公司)設置於該處之微笑單車(YouBike)主機臺螢幕,致該螢幕受損,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微笑公司。㈢於112年12月28日上午8時30分許,徒手將告訴人蘆竹農會6樓之玻璃2片往外丟擲,致該處玻璃2片破損,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蘆竹農會。因認被告分別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前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微笑公司、蘆竹農會均已與被告和解成立,故告訴人2人均於113年8月1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